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程序
基本程序
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项:申请认证、专业自评、初审、现场考察、审议和公布认证结论、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
一、申请认证
1、提交申请
自认符合该专业认证标准要求的药学类本科专业点所属高等学校自愿申请参加认证,并向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递交《全国药 学类本科专业认证申请书》和《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申请表》。学校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秘书处递交《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参加次年专业认证。
2、审核申请
秘书处收到学校申请书和申请表后,组织相应专业认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不少于3位专家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专业办学基本条件是否达到相应专业的认证标准。专家填写《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 证申请材料专家审核意见表》,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建议并签字。秘书处汇总专家意见。
秘书处请示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学校,并接受申请学校对审核结果以及下一阶段认证准备工作的咨询。
二、专业自评
专业自评是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点所在学校和院系应对照本专业认证标准,对专业办学状况、办学质量进行系统、全面地自我检查, 对专业认证标准的达成情况做认真、客观的评估。参照《全国药学类专业认证自评报告指导书》,根据自评情况,学校撰写自评报告,准备附录及相关支撑材料。
学校于正式受理认证申报后3个月内,将《专业自评报 告》提交秘书处。逾期不提交自评报告者,视为自动放弃当次专业认证机会,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初审
秘书处收到《专业自评报告》后,组织专家库中不少于 3位专家审阅申请学校的《专业自评报告》,并填写《全国药 学类本科专业认证自评报告审读意见表(初审)》。审阅重点是:依据自评报告,对照本专业认证标准,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在各项指标上的达成度。
根据审阅情况,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自评报告
专家审阅自评报告,对内容无异议,同意进入现场考察程序。秘书处通知相关学校进入现场考察程序,并接受申请学校有关现场考察等后续程序的咨询。
2.部分通过自评报告
专家审阅自评报告,对内容提出修 改、补充的意见建议,并就是否进入现场考察程序形成初步结论。如有必要,审阅自评报告的专家可对申请认证学校进行在线或实地初访,就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确认。专家将确认后的审阅意见及结论报秘书处。秘书处通知同意进入现场考察阶段的学校修改自评报告并按时提交《专业自评报告定稿》,接受申请学校有关现场考察等后续程序的咨询。不同 意进入现场考察阶段的学校按“不通过自评报告”处理。
3.不通过自评报告
专家审阅自评报告,认为不适合进入现场考察程序的,将意见与结论报秘书处。秘书处向申请 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可在自评达到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原则上重新申请应在不通过自评报告结论通知申请学校一年之后。
四、现场考察
1、考察基本要求
现场考察是认证工作委员会派出的现场考察专家组(以 下简称“专家组”)到申请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的现场考 察活动。考察以各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根据考察需要和具体情况,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考察方式。
秘书处建议专家组名单、考察时间,联系并听取申请认证学校意见,报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秘书处在进校至少8 周前将考察时间通知申请认证学校和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在进校至少4周前收到并认真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定稿》和相关材料,并填写《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自评报告审 读意见表(现场考察)》。
2、考察主要环节
(1)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考察前,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考察计划和具体的考察步骤,进行分工,并填写考察通知单,通知申请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准备相关材料、做好考察安排。考察过程中,交流考察情况,在必要时,对考察工作进行调整。考察过程尾声,讨论考察意见与建议,在主要问题上统一认识。内部工作会议中,如有分歧,意见不能统一,由组长做出最后决定,并由秘书做好相关记录。专家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2)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会议研讨。考察之初,专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介绍考察目的、要求和计划,听取院校领导、专业负责人关于专业基本情况的补充介绍,并与学校、院系交换意见。考察结束时,专家组向学校反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专家组关于专业改进的意见建议。
(3)会晤学校师生代表、毕业生代表。会晤对象包括在校学生代表、毕业生代表、教师代表、教学督导代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等。会晤方式 包括面对面访谈、在线访谈、电话访谈等,以个别访谈或小组访谈为主,一般不召开较大规模的座谈会。专家组通过会晤,深入了解专业办学各方面的情况和学生发展情况。
(4)校内教学情况考察。包括:通过听课看课等方式, 考察该专业的课堂教学、实验、学生课外活动等教学活动;通过知识点综合考察等方式,考核学生课程知识点和专业技 能掌握情况(根据具体专业不同,可灵活安排);通过查阅 管理文件、教学文档(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报告、 试卷、实验报告等)等支撑材料的方式,考察相关教学环节 的质量;通过考察实验室、教室、其他教学场所等方式,了解专业办学软硬件条件。
(5)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用人单位情况考察。考察实践教学基地时,重点了解基地的教学条件、教学活动、师资情况和管理保障等。考察用人单位时,重点了解用人单位对 专业人才培养效果的满意度、对毕业生的评价等。
3、完成现场考察报告和专家组建议结论
专家组专家须讨论形成主要考察意见和初步结论,并当 场向认证学校反馈。专家还须填写有关考察表,秘书收集考 察表并进行汇总。专家组现场考察报告和专家组建议结论于 现场考察结束后15天内完成,以组长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 形式提交秘书处。
专业认证结论分为: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
(3)不通过认证。
4、征询意见
秘书处将现场考察报告送申请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征询意见。学校收到现场考察报告后,应及时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天内按要求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同有异议。
现场考察报告内容可校内传阅,不得对外公开。
五、审议和公布认证结论
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工作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含2/3)。认证现场考察专 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出席会议,并汇报现场考察工作情况 和专家组建议结论。工作委员会审议申请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现场考察报告、建议结论和学校的回复意见。到会委员釆用实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 则通过专家组建议结论,形成该专业认证结论。否则不予通过。委员对讨论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以保密。如果工作委员会未通过专家组建议结论,专家组须重新补充内容佐证结论。如有必要,可重新组织专家组开展第二次现场考察,工作委员会进行再次审议,并以该审议结果作为工作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工作委员会将会议审议结论报评估中心,与评估中心共同对认证结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专业认证结论。
六、认证状态和保持与改进
认证结论为持续性评价。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6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就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定期向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 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 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的,学校定期向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3年后学校可针对专业认证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就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 向秘书处提交中期改进情况报告。秘书处组织专家审议学校提交的中期改进情况报告,提出建议结论:继续保持有效期或中止有效期。专家建议结论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后通知学校。如果申请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 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 有效期满前一年重新申请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