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8-10-22 12:22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长治医学院学报》系山西省教育厅主管、长治医学院主办的学术性期刊。《学报》创办于1985年,1993年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14-1183/R),1994年登记国际标准出版号(ISSN:1006-0588),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充分发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的学术领导作用,不断提高学报质量,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长治医学院学报》编委会是指导学报编辑出版发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的学术性组织和领导机构。

第三条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编委会成员应包括相关院系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学科带头人,以加强本刊的权威性、普遍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 编委会主任由校长兼任,编委会委员由各部门及二级单位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兼任,设副主编若干名。主编的条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报主编、副主编为当然委员。
  第六条 每届编委会委员任期3年,任期满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变化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可按相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七条 政治思想好,为人正派,学风民主,办事公正。
  第八条 具有正高技术职称(个别学科具有副高技术职称),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热心办刊,愿意承担审稿、约稿、接受咨询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编委会的任务是:

1.结合本校及各学科领域的发展动向,提出学报的报道重点、范围及编辑方针,研究解决办刊过程中各方面的重大问题。

2. 根据各学科研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学报编辑部提供学术信息,尤其是各学科的难点和热点,充分发挥学术指导的作用。

3.听取并审议编辑部的工作汇报,就编辑部工作、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4.听取、收集读者和作者对学报的反映,经常跟编辑部保持联系。
  第十条 编委会主任、主编的职责是:

1.编委会主任主持对重大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2.主编负责落实实施编委会形成的有关决议。

3.主编领导编辑部业务,对组稿、编辑、出版、对外交流、制度建设、发展规划、日常管理等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编委会委员的职责是:

1.出席编委会会议,参与讨论决定学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编委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接受编辑部委托评审稿件,不徇私情,认真负责地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每年至少为学报撰写稿件1篇,并积极推荐、组织本学科稿件。

4.发现和推荐作者和审稿人才,壮大作者队伍,充实审稿力量。

第十二条 根据编辑部工作需要,召开相关编委参加的编委会委员会议。其任务是:  

1.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

2.反映和研究作者、读者的意见和建议。

3.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编委会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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